我局于2024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下简称检测线)进行了调查,并通过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观看监控视频回放,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检测线(检测日期2024年7月31日)、粤K6P093(检测日期2024年8月9日)、粤K971A3(检测日期2024年8月5日)等4辆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时,在上述4辆机动车有明显可见黑烟的情况下仍通过检验并出具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对粤KR809M(检测日期2024年9月20日)车辆检测时,使用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0mm,存在不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上述涉及出具虚假的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4辆车辆检验收费总额为830元,其中环检费为249元。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亿德体育入口《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费收据》复印件、茂名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信息系统监控视频和照片、现场检查视频和照片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化州)罚告〔2025〕1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271249元,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但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公开道歉承诺申请,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准予你公司向社会公开道歉承诺。你公司于2025年1月17日在《茂名日报》就本次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并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从轻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三项“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上5项以下、近二年无同类违法行为情况的,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规定以及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类第四十六项“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以下且在限期内改正的,罚款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规定,再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工作指引》和本案整改情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实施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玖元(¥:249元),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130000元);对你公司实施不按照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壹拾肆万零贰佰肆拾玖元(¥:140249元),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26万元×50%+1万元+249元=140249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以上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交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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